口头劳务隐患多,微信磋商调价不等于合同变更
2026-08-27 17:27:3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吕婧滢 | 点击量:568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吕婧滢)如今,不少劳务合作依靠口头约定开展,价格调整、工作沟通大多通过微信完成。很多灵活就业人员认为,只要微信聊过薪资涨价,就形成有效约定。那么,真的是这样吗?南岳法院近期办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。

案情回顾

2025年7月,谭某与某公司达成口头劳务合作,约定由谭某负责衡阳市范围内支付宝“碰一碰”N5设备铺设、商户推广与日常维护,设备铺设安装费标准为100元/台,同时根据商户交易情况计发阶梯动销奖励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。

合作初期履约顺畅,某公司按照约定标准结清1426台设备安装费用,并按期发放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动销奖励。合作期间,双方在微信群交流时提及铺机费调整至120元/台,但对话未明确调价生效时间、适用设备数量及适用范围。后续双方产生矛盾,2026年2月11日,某公司清退谭某项目后台账号,谭某无法开展设备铺设、商户推广等核心工作。

谭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,遂向南岳法院提起诉讼。他主张,依据微信聊天记录,铺机单价已协商上调,要求支付安装费差额2000元;同时提出,账号关停后,其持续通过微信为商户提供线上技术指导,劳务关系并未解除,诉请公司支付2026年2月至2027年2月的动销奖励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,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。

本案中,微信聊天内容仅属于双方磋商意向,缺少调价适用期限、覆盖设备范围等关键要素,无法认定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价款变更合意。2026年2月11日,谭某后台操作权限被取消,已经不具备履行铺机、推广等核心劳务的条件,双方劳务关系于当日实质终止。谭某后续为商户提供的零星线上答疑,属于被动应答行为,未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,不属于持续性劳务。此外,谭某未能举证2026年2月1日至11日动销奖励具体数额,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综上,南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谭某全部诉讼请求。

法官提醒

本案是典型的无书面协议劳务纠纷,为灵活就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敲响警钟。

一是口头合作存在天然风险。开展劳务合作尽量签订书面协议,清晰约定劳务内容、报酬标准、合作起止时间、结算方式,从源头减少争议。

二是微信沟通不能想当然等同于有效约定。若协商调整报酬、变更合作条件,聊天内容务必写明生效时间、适用范围等核心信息,重要事项最好辅以书面确认,单纯碎片化磋商记录难以得到法律支持。

三是零星咨询不等同持续劳务。合作终止后的偶尔答疑、技术沟通,仅仅属于善意附随行为,不能据此主张劳务关系延续以及后续劳务报酬。

增强证据留存意识,做到约定清晰、有据可查,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责编:陈梓浪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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